一、事项名称: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
二、设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8号)、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
三、申请条件:
(一)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;
(二)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令94号的规定;
(三)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;
(四)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;
(五)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四、办理材料:投诉人投诉时,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,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。
五、办理地点:内江市各级财政部门
六、办理时间:因各地执行的工作时间不一致,建议供应商于工作日上午8:30-12:00或下午14:30-18:00时段内投诉反映有关诉求。
七、办理流程图: